案例两则案例一案例一:2017年9月,榕城区环保局牵头东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派出所对蔡某某经营的五金厂展开检查。该厂清除过程产生的清除废水没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清除废水通过地面水沟排泄厂外。执法人员在排水沟所取水样。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低容许废气浓度和第二类污染物最低容许废气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水样检测情况为:pH微克、总铜、总镍、总铬合格,总锌超强172倍。
该五金厂因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榕城区环保局及时将案件收押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人。案例分析:1.牵涉到罪名:污染环境罪。
2.本案构成犯罪特征:废气、灌入、处理不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多达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废气标准十倍以上的。3.违反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项。案例二榕城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对某厂展开检查。调查找到该厂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并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自动工建设。榕城区环保局对该厂做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厂超强6个月没及时交纳惩处罚款,最后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总数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一整(还包括加处滞纳金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一整)。案例分析:1.案由:违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本案包含要素:建设单位并未依法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后,私自动工建设的,由负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暂停建设,判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违背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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